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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5-01-23 04:11:37
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:2024-10-21 08:46:22
药品质量事故处理和报告管理制度
1.医院不得购进、销售假劣药品。
2.医院不得购进和销售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经营企业、生产企业的药品。
3.验收人员不得误验,漏验造成假劣药品调剂室销售。
4.在陈列中不得养护管理不善造成药品变质、失效。
5.以上情况因责任心不强,造成质量事故发生后,各岗位人员将发生事故的该品种批次的药品收回。
6.质量管理员将发生问题的情况,及时填写“药品质量事故报告单”报质量管理小组。
7.药房质量管理负责人对质量事故进行调查,了解并提出处理意见,必要时按照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。
8.医院重视发生的质量问题,查清事故原因,明确事故责任,并对药剂人员进行教育,针对性的指定政改防范措施。
9.对发生的质量事故不得虚报隐瞒。如发现虚报瞒报者严肃处理,确保患者用药安全。
10.凡发生重大质量事故者,要追查当事者及主管领导的责任,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,扣发奖金或纪律处分。
11.质量事故分为一般事故和重大事故:
11.1重大事故范围:
(1)违规购进使用假劣药品,造成严重后果。
(2)未严格执行质量验收制度,造成不合格药品上架
(3)使用药品出现差错或其他质量问题,并严重威胁人身安全或已造成医疗事故的。
11.2一般质量事故范围:
(1)违反进货程序购进药品,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。
(2)保管、养护不当致使药品质量发生变化的。
12.质量事故的报告程序、时限
12.1发生重大质量事故,造成严重后果,应在12小时内上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。
12.2应认真查清事故原因,并在7日内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书面汇报。
12.3一般质量事故应认真查清事故原因,及时处理。
12.4发生事故后,应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补救措施。
12.5处理事故时,应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原则,并制定整改防范措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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