遛公园遛进医院?公园受伤索赔案,“一老一小”占比近九成
2025-04-21 13:04: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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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日报客户端
春暖花开,在市属公园和街心花园,经常能看到老人们舒展筋骨的身影:既有双杠上的“倒挂金钩”“空中飞燕”等“硬核”锻炼,也有散步、慢跑等相对轻松舒缓的“小运动”。不过,春季虽是锻炼黄金期,老年人锻炼运动的方式也是有动有静,五花八门,但还是要格外当心。
记者梳理本市近5年相关案例发现,“小运动”若不当心也会出现“大状况”,老年人须警惕“健身变伤身”“遛公园遛进医院”的风险。
公园锻炼受伤,老年人占比近六成
作为在公园运动锻炼的“主力军”之一,老年人是在公园发生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主要人群之一。
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发现,2020年至今,以北京的公园为区域限定,近5年内,全市各级法院共审结了48起人员受伤索赔案件。从受伤人员年龄分布看,“一老一小”特征明显:10岁以下儿童15起,占比约31%,60岁以上老年人28起,占比约58%,其他年龄阶段人群5起,占比约11%。
虽然儿童和老年人占比都较大,但两者受伤所处场所有着明显差别。前者多发生在公园的游乐设施中,如滑梯、冰场、蹦床等,其中尤以蹦床最多;后者多发生在散步、休息的区域,如步道、台阶、座椅、绿地、厕所等,其中尤以步道最多,如在步道滑倒、绊倒,或者被其他人或宠物狗等撞倒。
这也恰恰体现出老年人在公园意外受伤事件的一大特点——剧烈运动时发生意外相对较少,而一些看似不起眼的场所、一些轻松舒缓的运动,反而更容易出现意外,而且伤情还不小,以骨折居多,有的还构成伤残。
老年人在公园意外受伤后,约87%的案件涉及公园的设备设施,因此将公园管理方列为被告,约13%涉及被撞伤,因此将“肇事”的个人列为被告。值得注意的是责任的划分,约83%的案件中,老年人被判决需要对损害后果承担一部分责任,有的甚至需要自己负全责,仅有4起案件,老年人自身无过错。
受伤场景一 步道
地砖凸出两三厘米,大妈摔倒头破血流
“我和朋友在荷花池边的步道遛弯,边走边聊,突然就被路上一块凸出地面的地砖绊倒了,把我磕得头破血流。”69岁的于大妈在西城区一处公园散步时摔倒,“我找到公园工作人员,他们给我简单处理了伤口,之后去我摔倒的地方拍了照片。”
当日,于大妈就医发现,自己右侧的一颗牙齿松动,经多次治疗后无奈做了拔牙种牙处理。“我虽然有慢性牙周炎,但牙齿一直功能正常,没有任何缺失和松动。这次摔伤部位在右侧,受伤的牙齿也在右侧,显然就是在公园摔倒所致。”事后,于大妈将公园管理处诉至法院,索赔损失13万余元。
法院审理认为,公园管理处属公共场所管理者,公园内部人行路面存在砖块凸起的情况,但公园未及时发现并维修,导致于大妈在此处行走时摔伤,公园存在过错,应对于大妈的合理损失,在原因力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。
同时,法院也认为,根据在案照片等证据,地砖步道存在一定接缝和坡度是合理的,涉案地砖凸出地面仅2至3厘米,行人行走时应保持相应注意,于大妈行走时存在与同行人聊天、踏空情况,于大妈自身对其损害后果的产生也存在一定过错。
法院也考量了于大妈摔伤时即存在慢性牙周炎的情况,但认为涉案损害加剧其牙齿松动情况。综合考虑上述情况,法院酌定公园应以40%的比例对于大妈合理损失进行赔偿,于大妈需对自身损失承担60%,最终判决公园赔偿于大妈4万余元。
受伤场景二 座椅
借公园座椅拉伸,椅子翻了人骨折了
家住房山的75岁王老太经常去家附近的一处免费公园散步遛弯。一天早晨,王老太照常晨起锻炼,就在她拽着公园座椅抻拉身体,并左右摇摆时,座椅突然翻倒,王老太随之倒地摔伤导致腰椎骨折,虽经手术治疗,但王老太还是构成了十级伤残。
事后,王老太的家属将公园设施养护公司诉至法院,索赔18万余元,“我们去公园看过,公园座椅嵌入地面的部分都生锈老化了,才导致老人摔倒,你们对公园基础设施未及时修理维护,也没有设立安全警示标识或提示,应承担赔偿责任。”
公园设施养护公司则辩称,公园的椅子是方便游客乘坐的,而不是用于锻炼的。王老太拽着椅子摇摆锻炼,把椅子拽倒了。王老太因损坏公共设施的行为而受伤,公园管理方没有赔偿义务。
法院审理认为,根据在案证据,公园座椅确实存在老化失修的情况,公园设施养护公司未及时维修养护,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对损害发生存在明显过错,应在过错范围内承担侵权责任。
公园内的长椅是供游客坐下休息时使用的,而非健身器材,在用力拉拽时,本身就存在一定危险性。王老太作为老年人,应对自身安全尽到相当的注意义务,应当预见到不当使用公园座椅借力锻炼可能发生的危险,没有予以防范,这也是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之一。
最终,法院综合双方过错程度,酌定公园设施养护公司和王老太分别承担60%和40%的责任,判决前者赔偿王老太合理损失10万余元。
受伤场景三 景观石
把景观石当座位,擅入“禁区”被绳栏绊倒
“我和家人散步途中感到有点儿累,就想找个地方坐下休息休息,但周围没有空座椅。”马大爷在海淀区一个公园遛弯,“看到远处有几个人坐在一堆大石头上休息,刚好有个人起身离开,我就想赶快坐到石头上休息。”
不想,心急的马大爷途中被设置在石头堆前的绳索围栏绊倒摔伤致骨折。马大爷事后将公园管理方诉至法院,索赔5.8万余元。
马大爷认为,公园的石头堆处一直有游客休息,公园在对此知晓的情况下,应确保自人行道至石头堆的路线畅通无阻,不应该设置绳索护栏,公园对此存在过错。
“那处石头堆是公园的一处景观石,虽然很多游客会擅自进入公园禁止进入的景观区域,但这种现象属于侵害了其他游客及公园相应权益的行为,马大爷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自身没有对行为的对错和风险进行妥善识别,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。”公园管理方辩称。
法院审理认为,公园在马大爷摔伤后接到家属反映,第一时间到场协助其前往医院就医,在整个事件的处置过程中不存在过错。此外,在路缘石已将人行步道与景观区域隔开的情况下,马大爷应对园内景观区域及休息区域具备识别能力,也就是说,游客应该在园内的人行步道中行走及休息。公共区域内配套设施设置情况、其他游客的不当行为等因素,均非游客可以进入公共场所景观区域的正当、合理理由。最终,法院判决驳回了马大爷的全部诉求。
受伤场景四 跑道
散步时被5岁男孩撞倒,骨折构成伤残索赔20万
家住朝阳区的刘先生退休后空余时间增多,每天去家附近公园的塑胶跑道慢走。一个周六,公园跑道的人不少,其中就有刘先生和5岁男孩君君及其奶奶。
“我正走着路,突然一个嬉戏奔跑的男孩冲到我面前,我躲避不及就被撞倒了。”刘先生说,自己摔得不轻,在男孩奶奶陪同下去医院就医,经诊断,自己右侧肱骨头骨折,构成十级伤残。事后,刘先生将孩子的父母诉至法院,索赔20万余元。
庭审中,双方对事发前几分钟的情形各执一词。刘先生坚称自己是被乱跑的孩子撞倒的,孩子奶奶却说,虽然君君有三次回头在等待自己,但每次都是待在原地不动,并没有到处乱跑,因此也就没有与刘先生发生身体接触,“不是君君撞的,是他自己跌倒的。”
法院调取涉案公园的监控视频发现,事发时刘先生和君君相向而行,虽然君君碰撞刘先生的瞬间视频影像不够清晰,但在此前,君君有边小跑边回头张望的动作,而且刘先生摔倒时君君与其距离最近,再结合事发后围观群众的反应以及双方处理的方式,法院认为君君撞倒刘先生这一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,君君父母作为其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
法院同时也指出,当时双方距离4到5米时,刘先生已经看到君君向自己迎面跑来,且速度不快,刘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理应避免碰撞,因此,刘先生对损害的发生亦存在过错。综上,法院认定双方各承担50%的责任,判决君君父母赔偿刘先生合理损失7.5万余元。
警惕:公园里的“习以为常”暗藏风险
“安全,怎么强调都不为过。”房山法院张舒法官表示,公园是向不特定公众开放的服务场所,属于公共场所范畴。公园管理方应当对入园游客的人身及财产安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,应加强安全隐患排查,对公园的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修,避免“被忽视”的安全风险。
“需要指出的是,公园管理方的安全保障义务有一定范围,应以其管理义务和控制能力为限。”张舒法官进一步解释,公共场所是否采取了必要措施防范危险的发生,是公共场所管理人是否应承担责任的评判标准。例如,公园已经设置了明显的禁行、禁入警示标志和围栏的路段、草地等区域,明确告知、提示老年人需在成年人陪同下才能使用的设施、设备,老年人仍擅闯擅用,就需要老人自己承担危险后果。
“就游客而言,尤其是体能较弱、反应速度较慢的老年人,无论在何处游玩,每个人都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,应增强安全意识,自觉遵守游客行为规范,警惕‘习以为常’中的风险。”张舒法官提醒,公园的公共设施设备都有专门用途,并不是都可以用作运动、休息的器材。若游客使用公共设施设备不当,使自己陷入危险境地,就要对自我损害后果“买单”。(案件当事人均为化名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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